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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大丰市双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双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967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双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法定代表人管仁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法定代表人王为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双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03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30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分期还款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巍峰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徐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