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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离婚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吕某李某申请执行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波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吕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吕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城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1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某如发现被执行人吕某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继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