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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许保安与丁六、吴新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保安,丁六,吴新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682号原告许保安,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丁六,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吴新枝,女,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许保安诉被告丁六、吴新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许保安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保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保安负担。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者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