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许保安与丁六、吴新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保安,丁六,吴新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682号原告许保安,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丁六,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吴新枝,女,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许保安诉被告丁六、吴新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许保安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保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保安负担。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者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