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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林书梅与高忠浩、田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忠浩,林书梅,田宇,天津市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忠浩。委托代理人阎岩,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艳双,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书梅。委托代理人花新乐,天津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德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宇,总经理。上诉人高忠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丽民初字第3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忠浩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忠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0元,减半收取3390元,由上诉人高忠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何日升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全超速 录 员  刘玉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