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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执0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晓建与查妙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建,查妙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0659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建。被执行人查妙忠。申请执行人陈晓建与被执行人查妙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23民初字第0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内容,“一、被告查妙忠偿还原告陈晓建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陈晓建10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还清。二、若被告查妙忠有任一期不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陈晓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采取司法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经上门执行,被执行人查妙忠长期外出,具体下落不明。且其房屋及屋后海池均已交付案外人抵债。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本案尚余执行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未能履行到位。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款查询回执、房产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采取司法查控措施,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本案暂难执行到位,应予终结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其他规定精神,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苏0623民初字第0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和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潘惠慈执行员  单 勇执行员  高沿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