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撤销申请人)与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陆河海等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撤销申请人),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陆河海,漳州市龙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邱其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5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撤销申请人):蔡志雄,男,汉族,1958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陈珊珊,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申请人):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新城大厦*座*****层。法定代表人:许志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慧星,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申请人):陆河海,男,汉族,1953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申请人):漳州市龙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池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王晓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贤,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晟,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申请人):邱其万,男,汉族,1943年1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俊贤,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晟,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蔡志雄因与被申请人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陆河海、漳州市龙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邱其万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民撤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审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明显不当。蔡志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张序涛代理审判员 念保源代理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玲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