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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何萍艳与黄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萍艳,黄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759号原告何萍艳。被告黄金龙。原告何艳萍诉被告黄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何萍艳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萍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何萍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秋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明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