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何萍艳与黄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萍艳,黄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759号原告何萍艳。被告黄金龙。原告何艳萍诉被告黄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何萍艳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萍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何萍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秋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明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