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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成XX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X,黄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404号原告成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身份证号XX。被告黄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人,住广东省XX。身份证号XX。本院在审理原告成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X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成X承担。审 判 长  龙一明人民陪审员  谢志敏人民陪审员  杨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静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