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终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圣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234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圣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终2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沙祥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古道坤,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学华,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圣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卢志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洪炜,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圣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明:圣丰公司与中技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1、圣丰公司向中技公司承建的广州市白云区石龙中学教学楼CM三维高强复合地基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2、经双方议定,混凝土品种、强度等级、质量要求、单价等如下:预拌混凝土(商品砼)强度等级C20、坍落度(mm)200±20,不含税单价255元/㎡,备注瓜米石泵送水下桩砼综合单价;以上综合单位含运输费、送检配合。双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调整综合单价,经双方签字的单价确认表做为本协议补充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率,圣丰公司发出的调价通知,中技公司在七个工作日内无书面回复,视为接受;3、混凝土运抵交货地点后,中技公司应在30分钟内组织具有资格的检验人员按有关标准规定完成坍落度抽样检验;180分钟内将整车混凝土卸清,若因中技公司原因超过规定时间圣丰公司不负���何质量责任;中技公司应书面通知圣丰公司指定专人签认混凝土送货单;砼车到达工地现场后,圣丰公司应按国际《预拌混凝土》检验标准进行取样、制作(砼取样养护应在每车卸料1/4-3/4中间抽取);送检的试块应送至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或当地区有资质的检测中心(或单位)进行检测,并按国标《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和穗《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穗建质监字(2007)39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砼验收的质量依据;圣丰公司应按广州市建委及工程质监站的要求,提供技术资料及工程竣工所需的验收资料给中技公司;4、结算方式为:双方每月结算一次,每月25日前圣丰公司向中技公司提交当月供砼凭证和结算单,中技公司应在收到结算单7个工作日内核算确认后并在下一个月20日前支付上月供货货款75%;本工程的桩经过质监部门检测完合格后,并且圣丰公司提供混凝土资料报告给中技公司,中技公司收到结算单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支付总的共货款的90%,余款圣丰公司提供技术资料及工程竣工所需的验收资料给中技公司,中技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4、违约责任:如果圣丰公司配合手续完善情况下,中技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总欠款的千分之一赔偿给圣丰公司作为滞纳金,但圣丰公司不配合完善手续不作赔偿。合同签订后,圣丰公司从2013年1月28日起向中技公司承建的广州市白云区石龙中学教学楼CM三维高强复合地基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等级为C20商品砼,至2013年3月1日止,共供应等级为C20商品砼1726立方米。2013年3月6日,圣丰公司与中技公司项目经理陈活坤在2013年1月-3月份施工现场签证单、工程量对数计算表签名确认:圣丰公司供应中技公司等级为C20商品砼1726立方米,总金额为440130元。2013年4月24日,圣丰公司将验收资料,具体:1.混凝土抗压强度计算表1张、2.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10张、3.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表10张、4.水泥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1张、5.水泥检验报告6张、6.碎石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1张、7.普通混凝土用石检验报告3张、8.砂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1张、9.普通混凝土用砂检验报告3张、10.外加剂性能检验报告4张、11.粉煤灰检验报告4张、1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1张、13.混凝土施工配料通知单10张、14.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1张、15.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实验结果汇总表2张交予中技公司,并由中技公司项目经理陈活坤签收了上述资料。另圣丰公司应中技公司的要求分别于2013年4月5、6、8日向中技公司美林湖水库大坝工地供应供应等级为C20商品砼127立方米,2013年4月11日,圣丰公司与中技公司项目经理陈活坤在工程对量数计算表签名确认:圣丰公司供应等级为C20商品砼127立方米,价款32385元。上述款项合计472515元。2013年12月27日,中技公司向圣丰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庭审中,中技公司确认涉案工程项目经理为陈活坤,现该项目经理陈活坤已于2013年12月1日向中技公司提交书面辞职书,辞去在中技公司处的工作。圣丰公司社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中技公司向圣丰公司支付拖欠的混凝土款27251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所欠货款的每日1‰计算,自2013年5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原审法院认为:圣丰公司与中技公司之间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圣丰公司从2013年1月28日起向中技公司承建的广州市白云区石龙中学教学楼CM三维高强复合地基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等级为C20商品砼。至2013年3月1日止,共供应等级为C20商品砼1726立方米,总金额为440130元的事实有中技公司项目经理陈活坤签名确认的施工现场身份证单、工程量对数计算表印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另圣丰公司应中技公司的要求分别于2013年4月5、6、8日向中技公司美林湖水库大坝工地供应等级为C20商品砼127立方米,共款32385元的事实有中技公司项目经理陈活坤签名确认工程量对数计算表印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并视为双方当事人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的供货量,并参照涉案合同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上述两款合计为472515元。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圣丰公司已依约于2013年4月24日将验收的相关资料交予中技公司,并由中技公司项目经理陈活坤签收,圣丰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中技公司只是于2013年12月27日向圣丰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在上述款项扣除中技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后,中技公司仍应向圣丰公司支付货款272515元。故圣丰公司要求中技公司支付货款272515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按本金272515元从2013年5月12日起以每日1‰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利率过高,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利率应调整为即以本金272515元从2013年5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至判决确定还清款项之日止。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9月17日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中技公司给付圣丰公司货款27251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本金272515元从2013年5月1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四倍计付至判决确定��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圣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受理费5402元,由中技公司负担。圣丰公司同意已交纳的受理费5402元不需退回,由中技公司在上述判决还款期限内直接给付。上诉人中技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判决中技公司从2013年5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向圣丰公司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购销合同第九条第2款约定,本工程的桩经过质监部门检测完合格后,并且供方提供混凝土资料报告给需方,需方收到结算单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支付总的供货款的90%;第3款约定,余款供方提供技术资料及工程竣工所需的验收资料给需方,需方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中技公司认为,根据购销合同约定,供方应及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给需方汇总做完整的建���工程竣工资料,收到完整的资料后需方才付清货款。然而,中技公司只收到圣丰公司提交的“白云区石龙中学教学楼”混凝土资料,其他工程的混凝土资料至今没有提交给中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中技公司有理由拒付余款。中技公司财务多次催促圣丰公司对帐,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后结算工作,圣丰公司一直没有来人办理结算手续,中技公司无法付款。综上所述,中技公司认为是圣丰公司不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导致中技公司无法付款。原审判决中技公司支付利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综上,中技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第一项判决,改判中技公司给付圣丰公司货款272515元,不支付利息。被上诉人圣丰答辩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点是:中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利息。本院认为,中技公司与圣丰公司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中技公司在原审及二审中均未对272515元货款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圣丰公司在原审已举证其提交了相应的验收资料,证明其主张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中技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法院已将约定的逾期付款滞纳金调低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四倍计付,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中技公司上诉主张不应支付利息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中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天喜审判员 国平平审判员 张纯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志豪张罗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