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海法执字第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秀来与被执行人郭世航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来,郭世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执字第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秀来,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执行人郭世航,男,回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案,厦门海事法院于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1、通过法院送达程序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不在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下落不明。2、经向石狮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有一套房产,坐落于石狮市蚶江镇石湖城门中路50号。现已冻结其过户及办理抵押手续至2018年12月2日。申请人若要继续冻结房产,请于冻结终止期限30日之前提交续冻申请书。3、经向泉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4、经向福建省各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记录,至2016年4月15日为止,其银行账户余额较小。现已办理冻结手续,至2016年12月2日。申请人若要继续冻结银行账户,请于冻结终止期限30日之前提交续冻申请书。5、2016年3月3日已经退还申请人执行款项5049.6元。本院已将调查和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迪荣审 判 员 陈水柱审 判 员 郑秉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游晓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