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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财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光伟与徐洋、丁海侠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光伟,徐洋,丁海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182号申请人王光伟。被申请人徐洋。被申请人丁海侠。申请人王光伟因与被申请人徐洋、丁海侠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淮河东路1#西宿舍楼217号、218号房产及位于徐州市铜山区馨乐园1号楼2单元502室房产(申请保全价值25万元),申请人王光伟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洋、丁海侠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淮河东路1#西宿舍楼217号、218号房产及位于徐州市铜山区馨乐园1号楼2单元502室房产。二、查封担保人牛志刚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和信广场1号楼1-2603室房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