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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下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顾时忠、王学琪与李海艳、王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时忠,王学琪,李海艳,王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下商初字第131号原告:顾时忠,经商。委托代理人:滕军杰,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学琪,经商。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志慧。被告:李海艳。被告:王某。法定代理人:李海艳,即本案被告李海艳,系王某母亲。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安,安徽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时忠、王学琪与被告李海艳、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经审批延长审限四个月。原告顾时忠、王学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时忠、王学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80元,减半收取2454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27310元,由原告顾时忠、王学琪负担。审 判 长  卓春燕人民陪审员  应首贵人民陪审员  李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成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