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钟宏菊与李申文、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宏菊,李申文,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民初1595号原告:钟宏菊。被告:李申文,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官店镇竹元坝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81********。被告:阳平。原告钟宏菊与被告李申文、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章程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宏菊、被告阳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申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宏菊起诉称:原告与第二被告亲戚关系,经第二被告介绍认识第一被告。2014年8月1日,第一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5年8月1日前归还。期间每月支付利息1400元,如到期不归还借款本金则加付违约金40000元。现该笔借款已届期,原告联系第一被告还款,但未能联系上。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作为借款人届期不归还借款已属违约,应当支付原告相应违约金;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应对该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李申文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一年借款利息16800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76800元;2.被告阳平对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欠条1份。被告李申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阳平答辩称:没有意见。经原告举证和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认证如下:被告李申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阳平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申文理应及时归还借款。被告阳平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理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原、被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阳平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钟宏菊诉请被告支付一年利息16800元,因此对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钟宏菊又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该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原告的诉请中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申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关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申文归还原告钟宏菊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9600元以及自2015年8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阳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阳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申文追偿;三、驳回原告钟宏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钟宏菊承担220元,被告李申文、阳平承担6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朱章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史钟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