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1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登林与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登林,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1民初404号原告:马登林,男,1970年8月3日,回族,塔城市村民,现住塔城市。被告: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原告马登林诉被告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登林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登林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登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7.5元,邮寄费70元,合计407.5元,由原告马登林承担。审判员 李固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江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