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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民初254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纪宝帅,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德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纪宝帅、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无子女,2016年2月份起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16年4月8日诉来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虽因生活琐事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顾念家庭利益,加强沟通和交流,化解矛盾和纠纷,如能重归于好,其家庭仍是幸福的,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