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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3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3民初126号原告边某某,女,1981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镇xx村人。原告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1年同居生活,2002年2月8日生育一女张某甲,2006年6月5日,生育一子张某乙。2011年8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因经常吵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1年同居生活,2002年2月8日生育一女张某甲,2006年6月5日,生育一子张某乙。2011年8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因经常吵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其与被告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原告要求离婚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边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郎眉存审判员  韩建慧审判员  崔瑞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