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艳华、李加税、李加锦、占新尘、占赛凤诉汪友红、李艳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华,李加锐,李加锦,占新尘,占赛凤,汪友红,李艳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319号原告李艳华,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务工,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李加锐,男,200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学生,住湖北省麻城市。法定代理人李艳华,系李加锐之父。原告李加锦,男,200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学生,住湖北省麻城市。法定代理人李艳华,系李加锦之父。原告占新尘,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原告占赛凤,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宏元,麻城市福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友红,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司机,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李艳锋,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住所地:罗源县城关闽源商厦1027号。负责人:林丽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新宇,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住所地:固始城关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彭永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书芳,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华、李加锐、李加锦、占新尘、占赛凤诉被告汪友红、李艳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造成占志芳死亡,李艳华和汪友红受伤,另一受害人汪友红已向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的原告均主张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获得赔偿,保险理赔款应当按照两案原告的损失比例进行分配。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已向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㈥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第㈥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谭燕玲审 判 员 戴 英审 判 员 雷锦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袁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