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民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平果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建实、肖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果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建实,肖巍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民终33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平果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教育路文化广场旁万冠新天地小区1楼5、6、7、8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林文乐,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建实。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肖巍。上诉人平果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建实、被上诉人肖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2日,原告万丰公司与被告黄建实签订一份《个人信贷合同》、《还款承诺书》,合同约定:贷款金额70000元,借款期限六个月,贷款用途:资金周转。月利率20‰。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被告肖巍愿意为被告黄建实的借款保证人,并向万丰公司提交《个人贷款保证合同》,保证人承诺: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万丰公司将66500元贷款转入被告黄建实的银行存折账户上。被告借款后,没有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万丰公司与被告黄建实签订的《个人信贷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国家法律及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签订后,万丰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黄建实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万丰公司请求由被告黄建实偿还尚欠的借款本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万丰公司与被告肖巍签订的《个人贷款保证合同》,对肖巍具有约束力,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至2015年5月12日,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其请求由肖巍在保证范围内对被告黄建实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合同约定月利率20‰,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万丰公司诉称,被告黄建实向其贷款70000元,证据不充分,实际贷款金额为665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建实偿还借款本金66500元及利息(利息已计至2012年11月12日,从2011年6月28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以尚欠本金按合同约定的计息计付)给原告平果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二、驳回原告平果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黄建实负担上诉人平果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我方在2015年5月6日已向一审法院提交诉状和诉讼证据,所以没有超过合同约定的保证人保证责任期间,保证人肖巍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此项判决错误,请二审改判。被上诉人黄建实、肖巍未作答辩。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个人信贷合同》、《还款承诺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同有效。综合上诉人上诉理由与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保证人肖巍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焦点,本院认为:本案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至2015年5月12日止。上诉人已2015年5月6日已向一审法院提交诉状和诉讼证据,一审法院于当日向上诉人出具《诉状及有关收据》,因此上诉人已于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起诉,要求保证人肖巍承担保证责任,该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证人肖巍应当对借款主合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外,对于保证除斥期间保证人责任承担之诉讼请求应由保证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审理,保证人肖巍一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合同责任的抗辩,应当承担连带保证合同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有误,本院依法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肖巍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的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上诉人肖巍、黄建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隆文雄审 判 员 郭承峙代理审判员 陈菲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艳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