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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680号原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8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48年10月25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村社员关系,2015年3月29日,被告在自家承包地除草时,将烟头随意丢弃,后将原告家的塑料大棚引燃,将原告5座塑料大棚烧毁、红提葡萄苗、核桃树、玫瑰苗等烧毁,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本事故经永登县公安局、永登县公安消防大队调查了解,对火灾前因后果及烧毁的财物全部进行了确认,原告考虑双方系邻居关系,多次与被告协商,但多次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塑料大棚、苗木损失30万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火灾发生过程属实,事发后被告提出将自己的6个大棚赔偿给原告,原告坚决不同意,原告提出50万元的赔偿高价,被告无法接受,最终双方调解无果,原告提交的永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和兰州立正价格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偏高,希望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下午14时许,被告赵某某在自家承包地里种地,抽烟时将烟头丢弃在地上,烟头将荒草点燃后将原告李某家的五个葡萄大棚及核桃树、玫瑰树烧毁,2015年4月1日,经永登县价格认证中心、永登县公安局、永登县公安消防大队、永登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永登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永登县城关镇南街村委会共同勘查现场后确定,大火造成原告李某的5个葡萄大棚100%烧毁,造成大棚外地里200丛玫瑰、35棵核桃树被烧毁。2015年6月12日,经永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塑料大棚、红提葡萄树、玫瑰和核桃的直接损失为118110元,其中红提葡萄树直接损失66731元(包括红提葡萄未来的收益损失),被告赵某某对该鉴定报告不认可,双方协商未果酿成纠纷。2015年7月9日,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某赔偿其大棚、苗木等各项损失30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申请对其被烧毁的5个葡萄大棚、红提葡萄树、玫瑰和核桃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予以评估鉴定,后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兰州立正价格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兰立价评业函字(2015)第0965号鉴定结论书,认定直接损失为118110元,间接损失为85420元,合计203530元。庭审中,原告李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赵某某赔偿其大棚、苗木各项损失203530元。另查明:鉴定人蒙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永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红提葡萄直接损失66731元包括了红提葡萄未来的收益损失,兰州立正价格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的间接损失85420元指的是红提葡萄从种植到挂果期的成本投入。以上确认的事实由永登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永登县价格认证中心永价鉴字(2015)25号鉴定书、兰州立正价格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兰立价评业函字(2015)第0965号鉴定结论书,鉴定人蒙某某的出庭证言等在案佐证,以上证据已经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赵某某失火将原告的5个葡萄大棚、玫瑰和核桃树烧毁,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李某的葡萄大棚、玫瑰和核桃树直接损失情况,经永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塑料大棚直接损失45929元,红提葡萄树直接损失66731元,玫瑰直接损失4400元,核桃直接损失1050元,该鉴定报告系永登县价格认证中心根据永登县公安局的委托进行的鉴定,鉴定过程考虑了火灾大棚损失程度、每个葡萄棚的具体损失金额、葡萄投资收益率、生产经营总成本、市场物价水平等因素,该鉴定报告客观、独立,应予采信。关于原告李某主张的间接损失85420元的诉讼请求,开庭审理过程中,鉴定人蒙某某称报告中的间接损失指的是葡萄树从种植到挂果期间的成本投入,但该鉴定结构在计算该成本时却将葡萄总收入、每年纯收益、投资收益率等计算葡萄未来受益的参考数值进行了计算,因永登县价格认证中心在评估红提葡萄树直接损失时已将葡萄未来收益计算在内,该鉴定报告所谓的间接损失实际系葡萄未来收益的重复计算,该鉴定报告对间接损失的鉴定依据明显不足,不应当采信。综上,原告李某5个葡萄大棚、红提葡萄树、玫瑰和核桃的实际损失评定为118110元,对该损失被告赵某某应当进行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5个葡萄大棚、红提葡萄树、玫瑰、核桃经济损失11811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鉴定费8000元,共计13800元,原告李某负担6900元,被告赵某某负担6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琴琴审 判 员  赵 欣人民陪审员  李永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金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