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汤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建青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309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建青(绰号“汤司令”),无业。曾因赌博,于1998年5月15日、2003年3月3日、2003年9月17日、2004年3月25日、2006年8月25日、2007年3月29日、2014年5月7日分别被常熟市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三千元、三百元、三千元、五百元、五百元、四百元;曾因吸毒,于2010年8月4日、2015年10月19日分别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曾因犯诈骗罪,于1989年1月16日、1990年11月15日分别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五年;曾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10月9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5月6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2月21日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建青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苏0581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汤建青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汤建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建青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汤建青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汤建青撤回上诉。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刑初2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李秀康代理审判员 马晶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