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010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宽城区草根超市与姚大鸿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区草根超市,姚大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104执81号申请执行人宽城区草根超市,住长春市宽城区实际经营者刘春英,女,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姚大鸿,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宽城区草根超市与被执行人姚大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宽城区草根超市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