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兵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22号罪犯刘兵,无业。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刘兵曾因��盗窃罪,于2008年8月8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8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2013年5月17日经江苏省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0705号刑事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现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以(2014)大刑二初字第0033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连刑执字第07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兵假释的裁定;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犯盗窃罪被判处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二年零十二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币五万二千元。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刘兵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部分缴纳,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兵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