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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恒金铁艺经营部与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包河区恒金铁艺经营部,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986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恒金铁艺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贾大郢社居蔡岗组。经营者:代恒川,该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刘志龙,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开发区上海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6067539-9。负责人:杜有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升山,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恒金铁艺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恒金铁艺经营部以需要另行搜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恒金铁艺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恒金铁艺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恒金铁艺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张 晨人民陪审员  单标霞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