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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4行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熊振刚诉北京市人民政府等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576号起诉人熊振刚,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2016年3月31日,起诉人熊振刚以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政府)和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乡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市政府、丰台区政府、花乡人民政府有法不依,是渎职;2、判令丰台区政府、花乡人民政府在没有人民法院强拆令的情况下,强拆汾庄村408号内2号371平方米房产违法,归还强拆时拉走的价值40万室内财产(以当时政府清单为准);3、判令市政府、丰台区政府、花乡人民政府依据国家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对我要求白盆窑村委会及拆迁公司对汾庄村408号内2号371平方米房产以2.3万元每平方米进行补偿,从2011年12月16日(汾庄村495号拆迁日)起每天支付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到付款为止的诉求作出支持的裁定;4、判令丰台区政府、花乡人民政府公示白盆窑村全体拆迁户的勘测报告、评估报告、建房批文、拆迁合同在白盆窑村委会公示七天。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起诉人熊振刚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白盆窑村系北京市“城乡一体化”建设重点整治村、白盆窑第八届村民代表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白盆窑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经审查,鉴于起诉人熊振刚所提诉讼请求不具体且缺乏事实根据,在本院指导和释明后亦拒绝作出变更,坚持起诉,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熊振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石东弘审判员  张勤缘审判员  王小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