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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9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成都晚报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成都晚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进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晚报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号。申请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晚报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田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48055元。本院在执行过���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晚报社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银行扣划被执行人成都晚报社账户的存款2413402元,申请人已领取。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5)田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