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XX与被执行人富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黄XX,男,1994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庄里镇觅子管区铁佛村。委托代理人黄崇民,男,1969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父。被执行人富XX,住址富平县庄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养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XX与被执行人富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994.96元,诉讼费1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1990元,其余放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