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9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辽0791执11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9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4年4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渔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2015)开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将本案撤出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李玉夫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