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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564号原告:姜某。被告:张某。原告姜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徐文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