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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恒昊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翔畅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恒昊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翔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魏钢,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乾坤,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河南恒昊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得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翔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布袋,该公司经理。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河南恒昊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翔畅置业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2015)上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追缴杜布袋违法所得2000万元本息,返还上蔡县古蔡农村信用合作社。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河南恒昊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翔畅置业有限公司,其执行申请无执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新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