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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1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922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5年2月2日生,江苏盐省盐城市响水县人,现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张某,女,满族,1987年7月22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董 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朴希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