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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3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3528号原告林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审判员 鲁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梓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