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营口市鼎裕锅炉有限公司与关惠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惠彬,营口市鼎裕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19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惠彬。委托代理人:孙凡、付尚明,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市鼎裕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香炉庄村。法定代表人:赵会娟。委托代理人:魏军,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营口市鼎裕锅炉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关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关惠彬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惠彬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关惠彬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惠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上诉人关惠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王慧莹审判员 宁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