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曹杨与冯喆、邢立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杨,冯喆,邢立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276号原告曹杨。被告冯喆。被告邢立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杨与被告冯喆、邢立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曹杨负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春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