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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1执9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郭某某,女。关于赵某某诉郭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郭某某未履行义务,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被告郭某某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元(自2009年11月1日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且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操玉江审判员 马 玉 岭审判员 水 清 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