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杨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陈广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杨蓉,陈广金,横峰县天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秀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樑波,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谭玲玲,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骆帅,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广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横峰县天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人民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潘昌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民初字第3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64元,依法减半收取43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