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南通辉煌医药有限公司与高玉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辉煌医药有限公司,高玉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3137号原告南通辉煌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178号。法定代表人朱国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桂国、王亚林,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玉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辉煌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玉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辉煌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辉煌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辉煌医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南通辉煌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钟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尹天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