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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皖0504民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徐正豪与黄志强、许小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正豪,黄志强,许小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皖0504民1026号原告:徐正豪,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强,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许小朋,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徐正豪与被告黄志强、许小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彩先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贝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