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劲与栗勇、凌海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劲,栗勇,凌海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579号申请执行人陈劲。被执行人栗勇。被执行人凌海鹰。申请执行人陈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栗勇、凌海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1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栗勇、凌海鹰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栗勇、凌海鹰收入人民币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