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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全义与徐东新、杨风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义,徐东新,杨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李全义。被执行人徐东新,地址卫辉市。被执行人杨风琴,地址卫辉市。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李全义申请徐东新、杨风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18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徐东新、杨风琴应支付申请人李全义案款33500.0元,承担执行费402.5元。经我院调查执行后,被执行人徐东新、杨风琴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豫0704执1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新生审判员  李新民审判员  刘宜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