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刑更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谢大功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366号罪犯谢大功,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2日作出(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0095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谢大功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民事赔偿173251元(已赔偿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谢大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大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52.8分。2015年8月被监狱认定为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长沙市开福区民政局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大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大功减刑二年(刑期自2010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