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林益明与刘宗女、姜厚富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益明,刘宗,姜厚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14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益明,男,195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宗女,女,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厚富,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林益明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6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林益明与刘宗女、姜厚富系共同居住于本市普陀区曹杨四村XXX号XXX楼的邻居。2013年11月15日,因刘宗女、姜厚富停放于楼道内的电动车遭窃一事,林益明与刘宗女、姜厚富产生嫌隙。同年11月17日,刘宗女、姜厚富欲于楼道加装铁门,林益明与刘宗女、姜厚富发生纠纷,民警接报后到场处理。2014年9月6日,林益明与刘宗女、姜厚富双方再次发生纠纷。林益明认为刘宗女、姜厚富于林益明与刘宗女、姜厚富共同居住的小区等公开场合,宣扬、散布不实言论,致其名誉受损,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刘宗女、姜厚富则认为因林益明的反常行为其内心怀疑,但因无证据故只能作罢,其怀疑行为并不违法,其从未于大庭广众之下侮辱、诽谤林益明,不构成对林益明名誉权的侵害。林益明与刘宗女、姜厚富协商未果,故林益明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一、刘宗女、姜厚富停止侵害林益明名誉权的行为;二、刘宗女、姜厚富书面形式向林益明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林益明主张刘宗女、姜厚富于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等公开场合诋毁、攻击林益明,导致其名誉受损。名誉权侵权应系降低当事人社会评价而非自我评价。林益明主张刘宗女、姜厚富之行为导致其名誉受损,严重降低其社会评价,并造成干扰其平静生活等诸多严重后果,本案中无法认定林益明主张的前述事实,林益明亦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刘宗女、姜厚富实施了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及该行为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后果。就刘宗女、姜厚富表达其诉求的方式而言,虽有不当之处,但尚未达到侮辱、诽谤程度,亦尚不足以使得林益明社会评价降低,不足以构成对林益明名誉权的侵害,故对林益明要求刘宗女、姜厚富赔礼道歉等主张,法院均不予支持。当然,从刘宗女、姜厚富的行为来看,可能会引起大众的误解,刘宗女、姜厚富今后应注意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林益明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后,林益明不服,上诉认为:刘宗女、姜厚富怀疑林益明偷窃了其电动车,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14年9月6日,刘宗女、姜厚富当着40多个围观的群众和执勤民警的面反复指责林益明偷车,在之后也多次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公开指责林益明偷车。刘宗女、姜厚富的行为是对林益明的诽谤和污蔑,对林益明造成了精神伤害和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综上,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林益明在原审提起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刘宗女、姜厚富辩称:双方虽发生争议,但刘宗女、姜厚富并未指责林益明偷窃,也未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不构成对林益明名誉权的侵害,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依据本案在案证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需综合审查被告是否有侵权行为、原告是否有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的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具有过错。本案中,林益明与刘宗女、姜厚富因刘宗女、姜厚富的电动车遭窃发生纠纷,刘宗女、姜厚富在双方的纠纷过程中确使用了过激言辞,但林益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刘宗女、姜厚富的言论导致了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故尚难以认定构成对林益明的名誉侵权。但是,本院在此应郑重提醒刘宗女、姜厚富在公众场合应注意自身的言词表达和行为方式,特别是在未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不应使用“偷盗”等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敏感言词,应采取理性、恰当的方式表达诉求。综上,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林益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 璐代理审判员 汤佳岭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丽云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