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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龙海洋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98号罪犯龙海洋,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桃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海洋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8)益法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2月26日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76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69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84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2月12日起异动后至2021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海洋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5.9分。2014年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优秀通讯报道员、学雷锋积极分子、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龙海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海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芬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