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骆加东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骆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04号罪犯骆加东,农民。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骆加东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徐知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骆加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骆加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骆加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骆加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全部缴纳,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骆加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