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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2552号原告崔某某,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梁某某,男,4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志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洪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