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某热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2015)开执字第0018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某有限公司,锦州某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锦州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2015)开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某热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锦州某热电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李玉夫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