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亚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三亚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财保60号申请人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才良。委托代理人李彦庆。被申请人三亚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旭东。申请人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三亚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三亚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xxx万元资产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按法律规定已向本院提供了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xxx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来免受难以弥补之损失,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三亚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xxx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尤忠文审判员 李宝鹏审判员 林元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振怡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