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5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陆某甲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初5000号原告陆某甲。被告谢某。原告陆某甲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伟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甲、被告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陆某乙。因婚后多年,被告无责任心,没有尽到一个父亲、丈夫的责任,好赌好玩,常夜不归宿,没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经多次劝告,但终无济于事。2014年12月,被告参与赌博输光公司的钱并欠下外债,因被告家人求助,原告的父母出40000元应急,但后被告仍不悔改。现双方已分居一年多,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诸法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每月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谢某辩称:答辩人同意离婚;答辩人对原告的诉称存在异议,在婚姻生活中答辩人已经尽到了一个父亲的责任;由于工作关系,答辩人有时会夜不归宿。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昆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7日,原、被告生育一子陆某乙(居民身份证号码××。近些年来,因家务琐事原、被告之间矛盾重重,现双方已分居一年有余;分居期间婚生子陆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现登记在原告陆某甲名下的苏E×××××号(识别代码LFXXXXX33)丰田牌小型轿车,登记时间为2010年11月24日;购买车辆时,由被告父亲支付首付款约70000元,原、被告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剩余92000元,现贷款已经还清,解除了抵押登记。审理中双方一致表示目前该车辆的市场价为55000元,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车辆归被告谢某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一定的补偿款。2014年12月,被告谢某向案外人嵇风珍借款15000元,现仍未归还。审理中被告谢某自述其每月收入约为5000-6000元。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机动车登记证书、借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缔结婚姻,感情基础尚可,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双方之间渐生矛盾,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故本院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婚生子陆某乙的抚养权,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抚养婚生子的经济能力和家庭环境,但考量婚生子从出生至今的生活环境,以及从有利于婚生子未来成长的角度出发,本院在最大限度不改变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的情况下,决定其抚养权的归属。鉴于此,原告陆某甲更为有利于抚养陆某乙,故应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止。由被告谢某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标准,本院综合被告的月收入状况、以及婚生子的年龄和本地的一般居民生活消费水平,酌情认定每月800元;被告谢某负担抚养费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止。同时被告享有对婚生子的探视权每月两次,原告陆某甲应予配合;具体的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双方根据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另行灵活安排。关于共同财产分割,被告主张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丰田牌车辆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购买该车辆时原、被告已登记结婚,虽首付款为被告的父亲出资,但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被告父亲在该车辆上的出资应该视为对双方的赠予;即使车辆按揭贷款是由被告于婚后用收入所得偿还,但该部分收入亦应为婚后共同财产范畴,故该车辆应为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分割。现双方一致确认车辆现值为55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意见,该车辆归被告谢某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关于分割比例,本院在考量车辆具体出资的情况下,确定由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现值的40%即22000元;同时原告要配合被告办理该车辆的产权变更登记。关于共同债务分担,被告谢某向案外人嵇风珍借款15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借款时双方已经开始闹矛盾,且被告借款用于偿还赌债;而被告主张其借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借款发生时双方为夫妻关系,在原告无证据证明借款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借用该款用于偿还赌债,但对此原告并无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认定该借款为共同债务,离婚后应由原、被告各负担50%计7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陆某甲与被告谢某离婚。二、婚生子陆某乙由原告陆某甲抚养,由被告谢某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在当月抚养费,以后每月抚养费的支付时间以此类推),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谢某对婚生子陆某乙享有探视权每月两次。四、苏E×××××号(识别代码LFXXXXXXX33)丰田牌小型轿车归被告谢某所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补偿款22000元;原告在收到该款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被告办理该车辆的产权变更登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结欠债权人嵇风珍的借款15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00元。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甲、被告谢某各负担60元;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颂淼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