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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承志、敖贵如等17人与秦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承志,敖贵如,陈兴华,程玉芬,胡宏,黄世铭,李忠英,刘大桥,罗新兵,饶昌惠,王大珍,谢玉婷,张叙农,张正萍,赵莉,赵玲,朱如贵,秦运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王承志,男,195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敖贵如,男,194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陈兴华,女,193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程玉芬,女,1960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原告胡宏,女,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黄世铭,女,1946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李忠英,女,1945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刘大桥,男,1954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罗新兵,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饶昌惠,女,196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王大珍,女,193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谢玉婷,女,1984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张叙农,男,194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张正萍,女,1956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赵莉,女,1960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原告赵玲,女,1963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原告朱如贵,男,194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以上17原告推选的诉讼代表人王承志,男,基本情况同上。以上17原告推选的诉讼代表人敖贵如,男,基本情况同上。以上17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家彬,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秦运明,男,1960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胡光才,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承志、敖贵如、陈兴华、程玉芬、胡宏、黄世铭、李忠英、刘大桥、罗新兵、饶昌惠、王大珍、谢玉婷、张叙农、张正萍、赵莉、赵玲、朱如贵(以下简称17原告)与被告秦运明合同纠纷一案中,17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运明的起诉。本院认为,17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承志、敖贵如、陈兴华、程玉芬、胡宏、黄世铭、李忠英、刘大桥、罗新兵、饶昌惠、王大珍、谢玉婷、张叙农、张正萍、赵莉、赵玲、朱如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33元(已减半),由17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杨顺成人民陪审员  田顺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建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