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6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1435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峰章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近年来对其不信任,怀疑其将钱财给予前妻所生子女,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确有将钱财给予其前妻所生子女的情况,双方遂有矛盾,但可以沟通化解,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1年1月1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告属再婚,前妻亡故。1993年8月26日,原、被告生一子取名王某甲。近年来,由于原告脾性不好,被告遇事计较过重,双方在生活中产生矛盾。原告曾对其前妻所生儿子有过钱款支助,为此被告略有怨言。原、被告多年来一直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经营餐馆,且共同生活。现原告以被告对其不信任,怀疑其将钱财给予前妻所生子女,夫妻生活无法继续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中认为其为家庭付出很多,对原告与前妻所生子女也有过照顾,虽然与原告在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并不致夫妻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婚生子到庭表示,希望原、被告能改变各自的性情,使矛盾化解,婚姻继续。庭审中,促其协商,因原告不同意和好,本案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表、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相互体谅、相互信任、彼此担当是确保夫妻情感稳固的基础。夫妻、家庭生活中难免出现一些矛盾,面对矛盾只要双方能辩证思考,存包容之心,约束自己的言行,矛盾也是可以化解的。特别是人到中年,凭借生活认知,处事经验、平静心态,对处理夫妻间的分歧应有合理、稳妥方式方法。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已逾二十五年,且儿子已长大成人,两人共同经营餐馆,对现时的家庭现状双方均应满足,对多年来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应倍加珍惜。原告在处理家庭及其它事务时应尊重原告的意见,被告对于原告的情理之事应给予一定的体谅,出现矛盾时尽量充分沟通,少加指责,即便夫妻感情有一时之不畅,但不至于产生危机。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显属草率,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