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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邓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刑初46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1976年3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5日被捉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6〕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永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邓某受唐某(已判刑)指使,伙同吕某、陈某甲(均已判刑)和叶某(另案处理)将胡某从重庆市江北区北城旺角押至四川省邻水县境内一石子路上。期间,四人采取让胡某在碎石上跳跃、做俯卧撑等手段,逼迫胡某答应偿还所欠唐某的高利贷债务后,当日23时许将其释放。2013年1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受唐某指使,伙同王某(已判刑)、吕某、陈某甲、叶某将陈某乙从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押至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江北区北城旺角、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顺丘岛农家乐等地实施非法拘禁。并以针扎、电棍电击、长时间鞠躬等手段,逼迫陈某乙偿还了唐某的部分高利贷债务。同年11月13日22时许,陈某乙被民警解救。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邓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指控,据此认为被告人邓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对其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某日15时许,唐某(已判刑)指使被告人邓某和吕某、陈某甲(均已判刑)、叶某(另案处理)等人向被害人胡某索要债务,并将胡某交给吕某、陈某甲、邓某、叶某等人,由吕某等人将胡某从重庆市江北区北城旺角押至四川省邻水县境内一石子路上实施非法拘禁。在非法拘禁期间,陈某甲和邓某、叶某等人采取让胡某在碎石上跳跃、做俯卧撑等手段,逼迫胡某答应偿还所欠唐某的债务后,于当日23时许将其释放。2013年11月10日13时许,唐某指使被告人邓某、吕某、陈某甲、叶某等人向被害人陈某乙索要债务,并将陈某乙交给吕某、陈某甲、邓某、叶某等人,由吕某、陈某甲等人将陈某乙从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先后押至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白路嘴”路段、江北区北城旺角X栋X-X房间实施非法拘禁。同年11月11日,邓某等人在将陈某乙押至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等地筹钱未果后,又先后将陈某乙押至江北区北城旺角、重庆市渝中区洪崖洞附近。当日下午,受唐某指使,王某(已判刑)前往渝中区洪崖洞附近与吕某等人汇合。随后,吕某等人与王某共同将陈某乙押至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顺丘岛农家乐等地,继续实施非法拘禁。在非法拘禁期间,吕某等人采取用弹弓弹射、针扎、电棍电击、长时间鞠躬等手段,逼迫陈某乙偿还了唐某部分债务。同年11月12日22时许,邓某先行离开了该农家乐。次日22时许,陈某乙被民警解救。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邓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胡某、陈某乙的陈述、证人唐某、吕某、陈某甲、王某、叶某、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伤情照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江法刑初字第00590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江法刑初字第00801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邓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了殴打行为,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邓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丽 来源:百度搜索“”